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F类基金
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2日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中证传媒ETF联接
基金主代码 00475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1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9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9月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9月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9月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9月4日
广发中证传 媒ETF 广发中证传 媒ETF 广发中证传 媒ETF 广发中证传 媒ETF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联接A 联接C 联接E 联接F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4752 004753 018864 02195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 - - 是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自2024年9月4日起增设F类基金份额,并自2024年9月4日起
开放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增设F类基
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
额。 其中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已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
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
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
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
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2)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无。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
而定。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
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能互相转换。
(3)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
(4)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5)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
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
两类: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智能定投” )。 定期定
额申购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和固定的投资金
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
称“智能定投”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指定的计
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交通
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
和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相关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
电子渠道基金定期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开通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定期投资
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投资的起点及定期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具体以
代销机构安排为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仅限个人客户) 和直销中心
(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
及投诉等。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
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
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无。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有
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 投 资 者 可 以 致 电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105828 或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
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
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
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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